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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的局限性論文

時間:202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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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作為國家最重要的法律規(guī)范,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近些年媒體對法律的廣泛宣傳,社會上出現(xiàn)了法律萬能的思想,本文希望通過探討法的局限性,使人們正確認識法,正確遵守法律的規(guī)定。

  法的涵義十分豐富,以至于無法用一個完美的定義涵蓋法的全部內容,一般來說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反映著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規(guī)范系統(tǒng),它通過規(guī)定人們在相互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fā)展對統(tǒng)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隨著國家生活中各種社會關系的不斷出現(xiàn)、不斷復雜化,以及人們的法制意識不斷增強,法在國家社會生活中的重要程度更是與日俱增。

  上面提到的現(xiàn)象都是現(xiàn)實中正在發(fā)生的,沒有問題,問題的關鍵在于一些人卻進入了一種極端:隨行就市,過分地夸大和強調法的作用,任何社會關系之間的糾紛爭議都能在法律面前迎刃而解,也就是所謂的“法是萬能的”。辯證唯物主義的分析方法告訴我們,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是完美無缺的,不可能是萬能的,法也不例外。我們應當全面客觀地看待法的作用,正確地運用辯證法來分析這一問題,確立法不是萬能的,法也是有其缺陷的觀點。那么為什么說法有其局限性,其缺陷在何處呢?

  一、法產生于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決定了法的局限性

  法總是體現(xiàn)著一定階級的世界觀及其政治的、經濟的實際利益的需要。法是統(tǒng)治階級進行階級統(tǒng)治的工具,統(tǒng)治階級通過立法機關的立法活動,將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然后運用法律,以社會的名義鞏固其在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統(tǒng)治地位,從而有效地維護其階級利益。統(tǒng)治階級與被統(tǒng)治階級是兩個對立的階級,利益、價值取向各有不同,這就決定了法必然在某些方面有悖于被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和價值取向。

  二、法調整社會關系的范圍有限決定了法的局限性

  法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但并不是唯一的手段。在調整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過程中,除了法律調整方法外,還有倫理道德調整、民俗習慣調整、政策紀律調整等等。在某些社會領域、社會關系中,法的作用常常無力發(fā)揮,比如對于婚外情或者“包二奶”的問題上,如果沒有構成重婚罪的情況下,法是無法調整發(fā)揮作用的,只能憑借傳統(tǒng)的倫理道德規(guī)范來約束。再比如法對于人們的思想、意識的調整也是無力的,法無法處罰思想犯。以“公”的手段來解決純粹“私”的問題,不僅無益,反而有害。

  三、法律規(guī)范內容的有限性決定了法的局限性

  法歸根結底是用法律規(guī)范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的,它不可能對千變萬化、紛繁復雜的社會現(xiàn)象進行描述,法律規(guī)范必須用簡明扼要的語言、特定的概念來表述社會現(xiàn)象,它不可能窮盡所有的事項。當面對具體個案時,法有可能會成為不公平的、僵化的規(guī)則,因為法是通過特定程序制定出來的,適用法的過程中任何人非經法定程序無法對法進行修改或解釋,所以法是僵化的,有時在適用過程中會違背法的本意和宗旨。此外,在立法過程中,由于立法者本人的認識程度、水平以及社會關系復雜性、變化性的制約,立法者不可能準確無誤地預測社會生活中所有可能發(fā)生的情況,即使預測到,由于種種原因,立法者也不可能對所有情形作出準確無誤的表述。

  四、法制定及修改的滯后性決定了法的局限性

  前面提到的法律規(guī)范的有限性分析中,在運用法律調整社會關系時,首先考慮制定法如何規(guī)定。如果行為人實施的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并對社會產生一定的危害性,而刑法沒有規(guī)定這種行為是違法時,行為人的行為因為缺少“刑事違法性”就得不到相應制裁。比如1982憲法中“承包的土地不得轉租”的規(guī)定出臺后,相關法律都作出了“土地不得轉租”的詳細規(guī)定,在農村承包土地的農民們懾于法律的威力,不論是沒有勞動能力的人,還是進城打工的人,寧肯讓土地荒蕪,也不敢將土地轉租給有勞動能力的人耕種,結果導致大片大片的土地被閑置、被浪費?;谶@種情況,國家及時修改了法律,允許土地使用權的轉租,這才徹底改變了土地閑置、荒蕪的局面,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促進了經濟的發(fā)展。

  五、法依賴外部條件發(fā)揮作用的特性決定了其局限性

  法的制定過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沒有高素質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同樣需要有良好法律素質和職業(yè)道德的人來實施,否則其作用是難以發(fā)揮的。此外執(zhí)法機關的工作狀況、各級領導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權利義務觀念以及社會的法律氛圍等等也影響著法的作用的發(fā)揮。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由于種種原因,法并不是萬能的,法有其局限性。認識法的局限性,能夠于使我們更全面、更理智地了解和掌握法的特性,從而在運用法的時候能夠注重其弊端的克服。在分析法的局限性的同時,我們也要注意避免走向法無能論的另一極端,我們要在肯定法作用的前提下,全面地兩分法地看待法的作用,充分發(fā)揮法的調整作用,早日建成社會主義法制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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